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,2014年6月25日,中华*****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,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。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、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2018年9月28日,中华*****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的决定 ”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1年3月30日,中华*****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“住房和城乡建设念游部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春高宏理办法》等三部规章的决定”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**条
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根据《中华*****建筑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在中华*****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、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的安装,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,建设单位在开工扒册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****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发证机关)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,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**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对限额进行调整,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。
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,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。
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,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由中华*****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,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。【温馨提示】以上回答,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,请您谨慎进行参考!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,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,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。
法律分析: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根据《中华*****建筑法》,制定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。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,实施之日起,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、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法律依据: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》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删去第四条**款第七项。
二、将第四条**款第八项修改为: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”。
三、将第五条**款第三项修改为:“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》和所附证明文件后,对于符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;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,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,并说明理由”。
此外,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。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发布。